skip to Main Content
主管機關: 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
發文機關: 屏東縣政府
發文日期: 105.05.11

發文字號: 屏環綠字第10531511400號 函

異動性質: 訂定
生效日期: 105.05.11

主  旨: 訂定「屏東縣政府綠能專案推動辦公室設置要點」

法規名稱: 屏東縣政府綠能專案推動辦公室設置要點

原法規名稱: 屏東縣政府綠能專案推動辦公室設置要點

 

法規內文:

 

一、屏東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加速屏東縣(以下簡稱本縣)綠色能源之推動,帶動本縣綠能產業之發展,打造低碳綠能永續城鄉,特成立屏東縣綠能專案推動辦公室(以下簡稱本辦公室),並訂定本要點。

 

二、本辦公室置召集人一人,由副縣長兼任;副召集人一人,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;主任一人,由召集人指派人員兼任,綜理室務,並得依業務需要置工作人員數人。

 

三、本辦公室任務:

 

(一)配合中央部會之綠能政策,擬訂本縣綠能專案推動之願景、目標與策略。

(二)訂定本府各機關綠能專案推動相關事務之權責分工,並整合、督導及管考各機關綠能專案推動相關事務。

(三)掌握本府各機關綠能專案推動成果,建立溝通協調平台,以及列管追蹤年度目標達成率。

(四)統籌本府綠色專案推動相關業務,以單一窗口受理諮詢,提供綠能產業投資及設置綠能設施之服務與協助行政障礙之排除。

(五)辦理綠能之法令研析與修正建議、產業技術、市場調查評估與分析等相關事宜。

(六)擬訂綠能專案推動相關補助或獎勵辦法。

(七)提供綠能推動政策說帖,爭取中央機關之經費補助。

(八)辦理綠能專案推動相關宣導與推廣活動,以及招商說明會。其他綠能專案推動相關事宜。

 

四、辦理各項綠能設施之主、協辦機關如附表一,相關機關應指派一人兼任聯絡人,做為聯絡窗口。

 

五、本辦公室應定期召開工作會議,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;召集人不克出席時,由副召集人代理,各主、協辦機關之主管應親自出席,如無法出席時,得派員代理出席。前項會議得邀請相關機關派員列席。

 

六、本辦公室為推動工作需要,得委託專業服務團隊執行相關業務,所需經費由環境污染防制基金-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支應。

 

七、本辦公室對外行文,以本府名義行之。

 

八、本辦公室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。

Back To Top
Translate »